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高级技师 详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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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题 单选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解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
第 2 题 单选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 )。
- A. 免予存储
- B. 降低存储比例
- C. 提高存储比例
- D. 现金存储
解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因此,对未发生拖欠的单位应是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予存储,但选项中“降低存储比例”更符合差异化管理的普遍表述和题意。 -
第 3 题 单选题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 )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 A.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 B. 农民工本人
- C.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 D.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解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
第 4 题 单选题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 A. 处以罚款
- B. 责令项目停工
- C. 降低资质等级
- D. 吊销资质证书
解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逾期不改正的首要处罚措施是责令项目停工。 -
第 5 题 判断题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 A. 对
- B. 错
解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但题干陈述为“由建设单位清偿”,而实际上根据该条文,此种情况下的清偿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因此题干陈述正确。需再次核对,原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题干表述与此完全一致,故应为正确。用户要求题干为陈述句,此处题干是符合规定的正确陈述。为确保题库完整性,保留一道正确判断题。现修正:实际题目中应包含正确和错误的判断,因此将此处答案改为正确,并相应调整后续题目。 -
第 6 题 判断题: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 A. 对
- B. 错
解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
第 7 题 多选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 )。
- A. 农民工考勤表
- B.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 C. 施工日志
- D. 工程量报表
- E. 农民工花名册
解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农民工考勤是工资支付的基础依据,通常也在审核范围内。而施工日志、工程量报表、农民工花名册虽为相关管理文件,但条文明确列举的核心是工资支付表,结合实务,劳资专管员重点审核与工资直接相关的考勤和支付表。 -
第 8 题 多选题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清偿。
- A. 用工单位
- B. 劳务派遣单位
- C. 个人
- D.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 E. 建设单位
解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同时,根据该条第一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责任由出资人承担,结合本条语境,使用不合规主体派遣的农民工,清偿责任首先在于用工单位,但所涉派遣方(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本身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清偿后可追偿。因此,直接负有清偿责任的主体是用工单位,而个人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是最终责任方。答案应包含用工单位以及作为违法派遣方的个人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选项E建设单位与此情形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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